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馆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提高档案馆经费的使用效益,使档案馆更好地担负起自身的各项基本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各项财务制度,结合档案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档案馆财务管理工作是在档案馆领导的直接负责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管财,规范用财,厉行节约,确保档案馆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档案馆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档案馆财务管理原则: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四条档案馆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档案实际工作编制档案馆年度部门预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档案馆财务状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馆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实行由档案馆领导“一支笔”审批制。档案馆重大经济事项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部门预算和档案发展基金由学校财务部管理,设置独立会计账户。档案馆配备兼职财务管理,财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应有知识和能力。会计、出纳、审核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档案馆编制部门预算是在分析以前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的工作规划、任务编制档案馆年度部门预算。档案馆预算应报学校计财部门审核批准,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档案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把主要资金用于档案业务管理。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项支出应在年初纳入档案馆工作计划中,按支出类别合理设置经费项目,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要求落实好有关发票管理、报销管理。并做好有关的记录和台账。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档案馆依法依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取得的资金,属于计财部门的代收方式,主要来源于档案材料的翻译审核制作、档案商业使用等方面,未经计财部门授权,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或收费活动。
第十二条档案馆代收费用纳入档案发展基金统一管理,接受学校计财部门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档案馆为开展业务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损耗和损失。档案馆经费使用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所有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没有预算的不得开支,严格执行档案馆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档案馆经费必须坚持为档案馆核心业务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档案馆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五条档案馆部门预算支出主要有档案业务装具支出、材料费用支出、维修支出、年鉴出版支出、会费支出、档案培训支出等。档案发展基金主要在计财部门的授权下,主要用于档案事业发展,也可适当用于外聘人员体检、节日慰问等方面。
第十六条档案馆经费的报销应做到原始票据真实有效,手续齐全,报销票据坚持有经手人、审签人的签字制度,原始票据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报销。超出预算或超标准支出的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学校公务卡制度,公务对公转账方式办理交费业务,报销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一般不使用现金支付结算。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报增和管理,做好陈列品的统计和管理,同时配合资产部门做好资产登记。
第十九条严格资金管理,严控三公支出。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现金,不准以借据或打白条,不得保留账外账;不准利用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不准编报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不得设有部门小金库。
第二十条定期进行银行对账,严禁签发空白支票,执行现金库存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各项支出均应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以使用现金。发放需要领取人本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审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档案馆经费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1. 不准使用档案馆经费请客送礼;2. 不准违反档案馆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3. 不准使用档案馆经费从事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4.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档案馆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5. 不准将档案馆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档案馆经费开支失去控制;6. 不准截留、挪用档案馆经费;7. 不准用档案馆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8. 不准用档案馆经费报销与档案馆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有权且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档案馆会商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