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档案馆档案利用实施细则

一、为充分发挥档案“存史、留凭、资政、育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习档案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有关部门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查档借档要体现归档者或捐赠(寄存)者优先的原则,并视情况适当简化利用程序。利用未开放档案或其它组织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有关组织同意。

三、档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从档案馆网站上打印《特殊档案利用审批表》按有关规定流程办理权手续,一般性利用可提供到馆利用服务或远程查阅及速递到付服务。

四、各类档案原则上仅限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拍照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借出时间一般不超出一周,并办理借阅手续。

五、校内公务查档借档,特别紧急的档案可提供利用送达服务;一般档案利用可派人持有效证件到档案馆办理;

六、校内师生员工或校友个人需要档案利用的,持有效证件到档案馆办理或网上预约办理,有委托办理的,被委托人同时必须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制件和委托陈述同页的《委托书》,方可办理档案利用。

七、港澳同胞或海外华侨,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借档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档案查(借)归还时,由利用者和档案室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并进行归还登记。

九、涉及商业利用档案或者档案翻译服务等涉及收费的,按照上级和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利用个人寄存档案的,须出示寄存人的《授权书》,涉及利用费用的须在《授权书》里明确,方可使用。涉及远程利用服务的,视情况提供到付速递服务。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