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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摄影技术在16mm卷片上拍摄档案的规定


卷片上拍摄档案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16mm卷式缩微胶片上按全宗系统拍摄档案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拍摄A3A3以下幅面的档案。

2
引用标准
GB6159.1
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一部分一般术语
GB6159.2
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四部分材料和包装物
GB6160
缩微摄影技术-明胶型缩微胶片的密度
GB6161
缩微摄影技术 2号测试图的特征及其在缩微摄影中的应用
GB7516
缩微摄影技术图形符号
GB7519
缩微摄影技术冲洗后的缩微胶片中硫代硫酸盐残留量的测定亚甲蓝光度法
GB8987
缩微摄影技术缩微摄影时检验负像光学密度用测试标板
GB/T12356
缩微摄影技术16mm平台式缩微摄影机用测试标板的特征及其使用
DA/Tl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3
原件准备
3.1
对送拍的原件,必须逐卷、逐份验收、检查。全宗档案必须完整、排序正确,并有相应目录。
3.2
对破损、卷曲等影响拍摄质量的原件应预先修整。
3.3
装订成卷的原件一般应拆开。
3.4
按照胶片的长度和原件数量,计算好画幅数并作好编排工作。在编排中,根据需要在相应的位置放置图形符号标板或图形符号。
3.5
制定拍摄计划,填写作业单。

4
缩率
4.1
拍摄档案一般应使用中缩率。
4.2
每盘胶片应根据原件及拷贝代数确定一个缩率,拍摄申一般不再改变。
4.3
同一盘卷片中,在必须改变缩率的画幅前,应拍摄缩率标板。标板上包括所变缩率和缩率测试尺。

5
拍摄
5.1
胶片上各个区段的设置
每盘胶片分片头、正文前标识区、正文区、正文后标识后、片尾五个区段,其排列和拍摄次序如下:
5.1.1
片头
每盘胶片片头应留不少于70Omm的空白片作护片和引片。
5.1.2
正文前标识区
a.
拍摄 "卷片开始"图形符号标板;
b.
如本盘胶片拍摄的案卷内容是续接前一盘胶片的,则须拍摄"接上盘"图形符号标板(见图1);
c.
拍摄本盘胶片片盘号 (可直读);
d.
拍摄测试标板;
e.
拍摄凭证标板,包括拍摄本档案的正式批文、批准人签字及其他有关内容;
f.
拍摄识别标板,包括蛋甘詹氐ノ?(代码)、立档单位、版权、拍摄缩率、拍摄时间、拍摄单位、拍摄人员和其他需要识别的内容;
g.
拍摄著录标板,包括木盘胶片所含档案的全宗号、全宗名称、案卷目录号、案卷起止号和其他需要著录的内容;
h.
在每个全宗的每一盘胶片中,拍摄全宗介绍、本全宗的案卷目录及摄制目录。
5.1.3
正文区
a.
每一案卷前拍摄案卷号 (可直读);
b.
拍摄案卷封面;
c.
拍摄卷内目录;
d.
依次拍摄卷内文件;
e.
拍摄备考表。
5.1.4
正文后标识区
a.
拍摄著录标板;
b.
拍摄识别标板;
c.
拍摄凭证标板;
d.
拍摄测试标板;
e.
拍摄本盘胶片片盘号 (可直读);
f.
如本盘胶片拍摄的案卷内容要续接到下一盘胶片上,则须拍摄 "续下盘"图形符号标板 (见图2);
g.
拍摄 "卷片结束"图形符号标板。
5.1.5
片尾
每盘胶片片尾应留不少于70Omm的空白片作护片和引片。
5.2
画幅影像排列
5.2.1
影像的排列顺序和走向要符合原件的排列顺序和阅读方向。
5.2.2
影像的排列应优先采用B种方式 (见图3)
5.3
原件缺陷及重拍符号的应用
5.3.1
原件缺页,在缺页处拍摄"原件短缺"图形符号标板,并注明缺页的编号或说明事项。
5.3.2
拍摄模糊不清、难以阅读或受污染的原件,应在原件前拍摄"原件难辨认"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原件难辨认"图形符号。
5.3.3
拍摄有损信息完整的残缺原件,应在原件前拍摄"原件损坏"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原件损坏"图形符号。
5.3.4
拍摄编号错误的原件,应在原件前拍摄"编号错误"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编号错误"图形符号。
5.3.5
拍摄过程中,在已拍画幅后要随即重拍时,应在重拍画幅前拍摄"影像重复"图形符号标板。
5.3.6
在原件上连续出现上述某种缺陷时,可拍摄一个图形符号标板,上面注明缺陷的起止编号。
5.4
说明事项的处理
所拍原件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被说明画幅前将文字说明单独拍摄一个画幅。
5.5
特殊原件的拍摄
5.5.1
大于A3幅面的原件,须按阅读顺序先后分幅拍摄,分幅处应至少重叠25mm
5.5.2
小于A3幅面的原件也可合幅拍摄。
5.5.3
原件上如有遮挡内容的标签、批条,应先将原件连同标签、批条一起拍摄,然后翻起标签、批条单独拍摄原件。如有多张标签、批条同时叠贴在一页原件上时,应依次翻起标签、批条拍摄。

6
接续
全宗档案在一盘卷片内拍摄不完,需要在两盘或两盘以上卷片中接续时,一般应在档案的卷与卷之间作为结束和开始。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7
补拍
7.1
补拍胶片应留有片头。
7.2
拍摄 "卷片开始"图形符号标板。
7.3
拍摄补拍文字说明,包括补拍原件的案卷号、页 ()号等内容。
7.4
按原件顺序补拍。
7.5
补拍影像与原拍影像的缩率必须一致。
7.6
在本盘胶片的"卷片开始"符号之前接片。
7.7
每盘原底片除补拍的一处接头外,不应有其他接头。

8
检索
8.1
属于同一个全宗的各盘胶片,应采用相同的检索方式,尽可能把机器和手工方式结合起来,以利于在多种条件下检索。
8.2
在每盘胶片正文区和标识区之间,每个案卷之间应空拍三个画幅。

9
质量
9.1
缩微品记录的影像应保持档案形成的历史原貌。除按本规定设置的标板、符号和必要的说明外,不得丢失和增加任何信息。
9.2
原底片的背景密度见GB 6160
9.3 IS02
号测试图中的可读出数据应视为检测缩微摄影系统综合解像力的最低指标。其指标如下:

ISO2 号测试图可读出数据

缩率

第一代缩微品

第二代缩微品

发行复制品

1/30

4.5

4.0

3.6

1/25

5.0

4.5

4.0

1/21.2

5.6

5.0

4.5

1/18

6.3

5.6

5.0

1/15

7.1

6.3

5.6


9.4
原底片上的硫硫酸盐残留量GB 7519
9.5
原底片上不应有划伤及指印、水渍、油渍、药液等污染痕迹。
(1992—07—20
批准 1992—10—2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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