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寄存)征集方式说明
1、档案征集的方式主要有接受捐赠、接受移交、接受寄存、征购、复制原件等。
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主动向省档案馆捐赠。
⑵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同志)保存的各类珍贵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须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⑶对于确实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收藏者愿意出售的,档案馆可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经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⑷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收藏者本人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愿意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省档案馆的,可采取接受寄存的方式进行征集。
⑸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经向所有者做动员后仍无法征集到原件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2、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和档案馆购买的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国家;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