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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档案馆工作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学习规章制度,为加强我校档案馆事业的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档案馆是学校重要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既是学校档案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也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能处室。

第三条 档案从业人员的初心是“为党管档、为国守档、为民服务”,使命是发挥档案“存史、留凭、资政、育人”的功能,集中统一地管理学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好务,为师生员工服好务,通过档案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

(一)指导培训档案归档,并接受或征集档案;

(二)科学保护和管理档案;

(三)开展档案的利用管理与服务;

(四)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五)参与编修鉴史志的工作。

第四条 档案馆必须建立严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档案工作安全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热爱档案事业,刻苦学习档案业务和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一是事先由归档单位(学校各党政群团学等组织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归档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并经档案馆审核同意接受的材料;二是上级规定的有关接受范围的材料;三是个人捐赠或寄存材料物品等。

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一)接受之前必须经过档案馆人员的两次培训指导或检查;

(二)进馆材料应尽量保持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三)交接双方清点核对,可用文件目录作为移交核对表,特殊情况的可随时拟订移交单,并签字,重要的要求交接双方盖章并合影,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应当颁发证书。

第九条 档案馆同时还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 档案馆要加强对重要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可签订《归档责任书》,归档单位归档不积极,可以视情况签发《催档函》,多次催档无果可签发《清缴档案函》,并纳入档案工作诚信记录或限制其档案利用权限。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馆的档案,凡是全宗归档已经终结的,要优先考虑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上架。每个全宗都要建立全宗卷,记载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演变情况;凡是全宗仍未结束归档的,每五年将前期审核过的档案,按照载体/年份/按一级分类,一级分类里的材料按二级分类(以此类推),进行分类和排架。

排架固定五年及以上的档案盒可在档案盒背脊标注盒号,盒号的规则从“全宗号+AAAA+0001”开始;

排架相对固定的档案柜可在档案柜上居中标注柜号,柜号的规则从“G0001”开始;

排架相对固定的档案密集架可在密集架上标注列号,列号的规则从“J0001”开始;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符合国家承重标准要求,并应具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重要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四条 归档单位不负责档案保存期限的鉴别,保存期限具体由档案馆负责组织人员鉴定,保存期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每年5月底、8月底分别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5月底的统计主要是为了摸清归档底数,便于催缴档案;8月底的档案统计主要用于年度考核。其他统计按照档案工作的需要开展。

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校区档案室向档案馆、档案馆向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本馆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检查,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并应用新的科学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服务上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开放历史档案。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设立阅览室,积极改善阅览条件,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开放档案目录,印发档案馆指南等,为各方面广泛利用档案和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遵照《华北电力大学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根据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其他参考资料,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具备条件时可设立编研机构,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史料汇编。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应协助学校举办各类形式的档案展览,参加或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和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