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学校历史文化积淀和管理规范性的重要体现。为依法依规加强我校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档案业务标准化建设,科学利用和保护学校历史资源,发挥档案“存史、留凭、资政、育人”作用,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同时通过档案工作促进学校各项工作趋于规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各级党政工团学机构组织(含附属机构、驻外机构与企业等,以下统称归档组织机构)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经营、交流及其它各项活动和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类、电子类、声像类、实物类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原始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只规定我校档案工作的总原则和宏观管理方面的制度,具体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可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 学校党政工团学各级机构组织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树立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律意识以及档案责任意识,务必依法依规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部门,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材料据为己有。学校党政工团学各级机构组织应在档案工作中依法依规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把档案工作纳入工作和管理制度中,纳入各机构组织及每个人员的岗位职责描述中;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和验收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