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群团学组织机构、各二级组织机构应建立档案工作检查、考核和奖励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者,每年可由档案馆报请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或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或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或拒绝归档的,阻止别人依法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已有的。
(六)其它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