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学校档案,确保学校档案的有机联系和完整,避免不同时期的学校档案出现重复或断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所有档案均属于“华北电力大学全宗”。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华北电力大学全宗划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四条 学校的各类档案按照全宗的划分进行管理,按档案自然形成的属地原则和形成阶段特点规定全宗如下:
01全宗:北京电力学院、河北电力学院、华北电力学院。
02全宗:北京电力管理干部学院、华北电力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03全宗: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动力经济学院。
04全宗: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区。
05全宗: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部。
06全宗: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部。
07全宗: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
第五条 学校档案全宗由档案馆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