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规制度» 学校制度» 本馆制度

华北电力大学档案全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管理学校档案,确保学校档案的有机联系和完整,避免不同时期的学校档案出现重复或断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所有档案均属于“华北电力大学全宗”。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华北电力大学全宗划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四条 学校的各类档案按照全宗的划分进行管理,按档案自然形成的属地原则和形成阶段特点规定全宗如下:


01全宗:北京电力学院、河北电力学院、华北电力学院。


02全宗:北京电力管理干部学院、华北电力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03全宗: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动力经济学院。


04全宗: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区。


05全宗: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部。


06全宗: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部。


07全宗: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


第五条 学校档案全宗由档案馆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