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规制度» 法律法规» 上级规定

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在新形势下加强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培养和造就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人才队伍,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2001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京档发〔2001〕11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

2008年1月31日

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08年1月31日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档发〔2002〕1号),以及《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档案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工作人员,是指市和区县档案局(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人员的总称。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档案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以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授,使其不断补充、拓展和更新专业知识,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应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采取统一管理与分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有接受专业继续教o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市档案局负责制定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科目指南;负责组织编写或选用相关培训教材。

第六条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市和区县档案局(馆)以及市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者要根据培训需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科目,完善课程设计;应注重培训效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八条 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者可根据培训对象、条件、内容等不同情况,采取培训班、网上学习、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业务考察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者应对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十条 为保证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其授课教师必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的职称。各单位和区县档案局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聘任授课教师。

第十一条 市档案局要加强对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者的管理,建立培训班的申报备案制度。各单位和区县档案局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班,如需颁发市档案局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其授课教师的职称必须符合第十条中的有关要求,并应在举办培训班前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填写《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班申报表》,报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业务工作评价和参评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档案局将档案工作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对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并将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情况列为对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评先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 日起实施,《北京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京档发〔20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