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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档文〔2006〕106号

各区、县档案局、馆,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

为加强对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我局根据近年来档案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2004年2月制发的《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京档发〔2004〕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誉列为评价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之一,凡有逾期未完成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再承担新的项目。见《办法》第三章第七条。

二、凡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研究至所申请的延期日期内仍不能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