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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档案人员聘任档案专业职务的意见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各档案专业职务的专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学历要求。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档案专业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备《条例》所规定的学历。他们中许多人通过自学或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已经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有的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已成为各级档案部门的业务骨干。为了合理地解决不具备规定学历档案专业人员的任职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相应的学历也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精神,在首次聘任档案专业职务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档案专业人员的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1958年底以前从事档案工作,并累计从事档案工作2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职务:

(一)档案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在大专以上学校,系统讲授过一门档案专业课或编写过一门教材;

(三)在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当水平的档案专业学术性文章,出版过档案专业论著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四)起草过重要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业务文件,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二、1966年底以前从事档案工作,并累计从事档案工作20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馆员职务:

(一)在省、部级档案专业干部培训班,系统讲过一门专业课或编写过一门教材;

(二)能独立进行档案专业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

(四)起草过地区、部门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文件。

三、1966年底以前从事档案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申报初级档案专业职务,可以免试。

四、1967年以后从事档案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一律要经过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档案专业职务。

下列人员通过相应水平的档案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报相应的档案专业职务:

(一)高中毕业(含中专)从事档案工作15年以上,可申报馆员职务;

(二)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5年以上,可申报助理馆员职务;

(三)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管理员职务。

上述人员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再进行考试:

1.按照申报职务的档次,参加电大或自学考试,已取得3至

5门(管理员3门,助理馆员4门,馆员5门)专业课合格证者;

2.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组织的相应档次的职称考试,成绩合格者;

3.参加国家档案局1981、1983年档案专业干部培训班学习,并获结业证书者。

五、档案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的组织。馆员级的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中央各部委档案部门负责组织。助理馆员和管理员级的考试,由地、市级档案部门负责组织。

(二)考试科目

1.馆员级的考试科目是:大学专科程度的《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档案文献编纂学》等5门专业课;

2.助理馆员级的考试,可以从馆员级的考试科目中选择四门。

管理员级的考试科目是:《文书工作基本知识》、《档案工作基本知识》、《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基本知识》等3门专业课。

六、上述人员今后晋升档案专业职务时,必须经过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等途径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