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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的转递规范

(一)转递地址填写规范

所有毕业生须在毕业离校前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方式填写档案邮寄信息,填报结束后要求各班汇总成表报学校档案部门。

1.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出国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档案接收部门的邮寄信息。

2.已考取硕(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入站的应届毕业生,填写录取单位的邮寄信息;在职、定向、委培的学生,填写原单位档案接收部门的邮寄信息;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填写户籍所在地档案接收部门的邮寄信息。

3.各院系须按班级按学号提供毕业生的身份证号、档案速递准确地址、离校后可用的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学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档案转递地址发生变化的,学生应当及时报告院系,院系通知档案部门及时调整转递事宜。

(二)转递方式规范

1.毕业生档案原则上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学校档案部门按照就业部门的毕业派遣方案和邮寄信息并及时邮寄。国家和教育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档案部门要及时调整转递方式。

2.升学继续就读我校的,档案不速递而是由学院直接移交档案馆研究生人事档案室。

3.在职就读的,档案原则上不迁我校或档案应转递回工作单位。

4.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在地解决户口和档案的,档案转递到工作单位或委托档案接收单位。

5.出国、单位所在地暂无法解决户口或档案的、暂未落实单位等,档案转递到学生户籍地档案接收部门。

6.已经办理退学手续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携带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材料到学校档案部门办理档案自提手续,并及时将档案转至学生户籍所在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

7.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自提档案或提前转递档案的,应持派遣单位的调档函、本人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档案部门办理自提手续或转递,并及时将档案转交到相应的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自提后遗失、受损或篡改等后果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4.遗留档案的转递。

毕业未满两年的学生,在办理完派遣手续后,应及时在学生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修改档案邮寄信息,学校档案部门核实学生派遣方案和邮寄信息并及时邮寄;毕业两年以上的学生,无法办理派遣手续,应及时告知学校档案部门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档案接收部门的邮寄信息,学校档案部门协助办理档案转递。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