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涉密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涉密档案是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宝贵财富,我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华北电力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华北电力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共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及信息安全。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在归档或向档案馆移交涉密档案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进行鉴定。属于本单位(部门)产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和可以变更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华北电力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密、降密或变更保密期限以后,再移交档案馆馆藏。不属于本单位(部门)产生的密件,产生单位未对密级、保密期限做出变更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馆藏的涉密档案,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密。涉密材料有电子版的,由专人直接送档案馆指定地点,当面由专人用保密设备进行刻录后现场签字封存。
第三条 涉密档案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作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应当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志。
第四条 涉密档案由专门的库房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具备监控视频、防盗报警、消防等安全措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五条 涉密档案除主管部门或形成人利用外,其他单位查阅涉密档案,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同时查阅人员应符合密件规定的接触范围。绝密级档案要经主管校长和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机密和秘密级档案要经档案形成单位保密管理负责人和校保密办批准;内部档案要经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批准。
第六条 涉密档案在指定阅档室查阅,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的,应按照《华北电力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中关于密件借阅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涉密档案复制按照《华北电力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中关于密件复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密档案的销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凡需销毁的涉密档案必须严格审定、造具清册,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销毁档案的清册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归档原则。凡存有涉密档案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校园网及其它公共网络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泄密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华北电力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修订或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21-04-17